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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初创期-采购合同的违约条款

孟彬 / 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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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创期
  • 采购合同
  • 违约
  • 涉税问题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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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往往都会有违约条款的相关内容,违约条款的签定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涉税问题。

    不知不觉,我们采购合同风险原创连载已经到了第五期,本期解析的内容是采购合同约定其他违约条款的问题。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往往都会有违约条款的相关内容,违约条款的签定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涉税问题。

    通常违约条款的内容都是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采购合同中由于供应商违约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给采购方,采购方收取款项时由于不是销售货物,也没有提供劳务,故无需缴纳流转税。但对于商业企业以违约金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并且与销售数量、销售额挂钩,属于平销返利,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孟彬提示】

    采购合同签订中,关于违约条件的内容应避免与采购货物的数量,金额相关。

    由于不涉及流转税,固无需开具发票,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应凭据采购合同或协议、收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银行支付凭证等作为税前合法扣除凭证。收取方所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采购方违约支付违约金给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供应方应作为价外费用一并征税,因此采购方应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孟彬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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