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初创期-采购合同的违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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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往往都会有违约条款的相关内容,违约条款的签定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涉税问题。
不知不觉,我们采购合同的风险原创连载已经到了第五期,本期解析的内容是采购合同约定其他违约条款的问题。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往往都会有违约条款的相关内容,违约条款的签定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涉税问题。
通常违约条款的内容都是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采购合同中由于供应商违约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给采购方,采购方收取款项时由于不是销售货物,也没有提供劳务,故无需缴纳流转税。但对于商业企业以违约金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并且与销售数量、销售额挂钩,属于平销返利,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孟彬提示】
采购合同签订中,关于违约条件的内容应避免与采购货物的数量,金额相关。
由于不涉及流转税,固无需开具发票,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应凭据采购合同或协议、收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银行支付凭证等作为税前合法扣除凭证。收取方所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采购方违约支付违约金给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供应方应作为价外费用一并征税,因此采购方应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