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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管理环节-职工福利费差异处理

孟彬 / 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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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福利费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以在福利费与工资薪金中转换的,企业可自行选择作为工资扣除还是作为福利费扣除

    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全程的涉税问题分析连载,我们前期已经对企业设立、筹建、采购、销售环节进行了分享,接下来我们对企业生产管理环节的涉税问题进行解析,本期分享的是企业职工薪酬的涉税问题。

    职工薪酬的核算在税会上一直存在着差异,我们知道2014年7月1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进行了修订,随着新准则的修订实施进一步加大了税会差异,而职工薪酬主要的一个税会差异就是企业福利费。

    会计规定:

    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税法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年3号》文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

    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总结】

    会计上将福利费按支付形式分为工资薪金与福利费管理列支,税法上统一作为福利费扣除,差异也。

    差异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的出台,解决了2个差异问题,同时重新明确了一个问题。根据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福利费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那么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孟彬老师给大家做了总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可作为工资在税前扣除。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3.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

    4.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

    另外有一点需提醒大家注意: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孟彬总结】差异弥补的意义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就给了我们企业一个税收筹划的空间,为什么这么说呢?2015年34号告说明,企业福利费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以在福利费与工资薪金中转换的,企业可自行选择作为工资扣除还是作为福利费扣除。找到转换的平衡点是可以有效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的。

    孟彬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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