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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专项资金的增值税问题

王骏 /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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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资金
  • 电影业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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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管委会收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有《财税浪子影视税收行动组》的同学询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6号)规定,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这一文件并未废止,根据其规定,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不涉及征收营业税。

    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提示,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管委会收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属于非营业活动,也就是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财税【2010】16号文还规定,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提示,目前电影放映单位已经改为缴纳增值税,理解上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也不得从增值税销售额中直接扣除。

    假设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电影票收入1030万元,其中包含了3%的增值税,首先应换算为不含税票房收入1000万元,这1000万元不含税票房收入应缴纳5%也就是50万元的电影专项资金,同时以30万元的增值税为税基缴纳7%(假定)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和2%的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6万元。分账制的基数是1030-30-50-3.6=946.4万元。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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