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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环节-销售折让的全方位实操解析

孟彬 /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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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
  • 销售折让
  • 税法解读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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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例解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诚信经营或者与客户长期合作,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客户会有不同的销售方式,而销售折让并不是销售方式的一种而是在销售后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虽然销售折让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一样也是在价格上给予的减让,但是会计税收处理是区别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下面仅就销售折让的会计与税收处理予以明确。

    企业销售折让发生后通常有两种情况:

    1、购销双方均未作账务处理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处理起来非常简单,购买方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重新签订的销售补充协议按照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第二种情况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以下详解:

    企业发生的第二种情况的销售折让在时间上分为三个期间:

    1.发生的销售折让是在当期,即销售商品与销售折让是在同一个会计年度

    2.发生的销售折让是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即销售商品是在前一个会计年度,而对应的销售折让在销售年度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3.发生的销售折让是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后,即销售商品与销售折让不在同一个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就是说在会计处理上,发生在第一期的销售折让,(如下例①),会计上直接冲减销售折让当期的销售收入,而发生在第二期的销售折让,即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折让(如下例②),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相关收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处理,企业发生在第三期的销售折让(如下例③),是在年度报告日批准报出日后,会计上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收入。

    例:彬纷公司2014年11月销售商品一批,价格100万,税额17万。

    2014年12月发生销售折让①

    2015年2月发生销售折让(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②

    2015年6月发生销售折让③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发生销售折让的行为,销售方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作为处理依据。但是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税局在出具《证明单》时会对销售折扣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不区别销售折让的发生时间,统一在销售折让发生的当期冲减商品的销售收入。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了解,企业发生在当期的销售折让与发生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后的销售折让,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处理是一致的,没有差异,不存在纳税调整。企业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会计上要冲减报告年度的销售收入,但企业所得税上不区分销售折让时间而统一冲减当期的收入,从而使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折让在会计与税法上存在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销售折让因为没有商品退货,所以只有收入的冲减,而没有成本的冲减。

    为了更清晰的说明问题,我们看个案例:

    彬纷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具的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销售一批产品,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客户发现该批家具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于2015年3月15日彬纷公司给予10%的折让,已知彬纷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于2015年4月10日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企业所得税率25%

    1.彬纷公司2014年度该销售退回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2.彬纷公司2015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假设除销售折让,无其他调整。

    解析:2015年3月15日发生的销售折旧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11.7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万

    会计上冲减报告年度2014年度收入,税法规定不调整。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000万*25%=250万

    借:所得税费用247.5万{(1000-10)*25%}

      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

    发生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减少报告年度的会计利润,不影响退回年度的会计利润。但是,根据上述案例的税务处理,该销售折让会减少折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影响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所以,企业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第一,报告年度。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按照该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第二,销售折让年度。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发生的折让,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企业应按本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会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000万-10万)*25%=247.5万

    借:所得税费用250万(1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47.5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

    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结束,差异消失。

    孟彬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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