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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环节中应收账款的财税问题

孟彬 /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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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经营中,由于市场、政策、产品自身等各种原因,销售的商品会有不同的结算方式,对于企业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会有部分企业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财务上应如何处理呢?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财务处理】

    企业在实务工作中,一般以账龄来判别应收账款的坏账可能性。通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与账龄分析法:

    1.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就是按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坏账准备金。至于计提比例,由于各行业应收账款是否能及时收回,其风险程度不一,各行业规定比例不尽一致;没有具体的标准。

    2.账龄分析法是指根据应收账款的时间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一种方法,又称“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法”。

    由于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年末“应收账款”账户余额一笔计提,计算比较粗略,因此计提结果的准确性较低;而账龄分析法没有根据应收账款的余额数一笔计提,而是根据账龄分段计算,计算比较细,计提结果的准确性较高

    【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孟彬提示】

    税前可以扣除的应收账款损失有以下3种情况:

    1.实际发生的损失,出具专项报告,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并且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对于以上3种情况,税前扣除的要求要注意首先会计上要作处理,第2、3种的情况说明应包括逾期未收回的原因,应收账款的发生情况等。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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