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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李冼 /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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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养老保险金
  • 企业所得税
  •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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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2016年5月31日以前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关的支付凭证,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概况

    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计提补充养老保险金120万元,尚未实际支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在2016年5月31日以前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关的支付凭证,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年金没有实际支付,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不能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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