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没有利润,能否"视同"分红征收个税?

邹胜 / 2016-02-0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
  • 股息红利
  • 个人所得税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正常逻辑的角度讲,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利润,那么就不可能进行分红,“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也即不可能产生。

    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是大家讨论较多的文件,但是实务中还是具有争议的。

    比如今天的论题:如果被检查企业是亏损的,税务机关还能适用158号文对于个人投资者的借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58号文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一项补漏政策。事实上,在民营企业中大多老板都存在不分红但报销个人费用的情况,甚至有“先提钱后找票”的情形。

    但是,从正常逻辑的角度讲,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利润,那么就不可能进行分红,“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也即不可能产生。因此,从合理性层面判断158号文就显得过于武断了——没有分析企业向个人投资者支付款项的具体属性而统统划归于可以“视为”红利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种没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又无偿的借款(注意:158号文本身并未提及无偿,但元素认为若本身属于有偿借贷再认定分配就不太合适了)158实际是间接否定了其“借款”的形式,而认为其实质是一种分配。

    事实上,这种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资产侵占本身并不合法,如果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及到《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抛开是否合法而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款项,又可以分为投资成本返还(抽逃资金),然后才是利润分配。假设在一个盈利企业,我们认为个人投资者取得款项的先后顺序是:利润——投资成本,那么158号文视同征税的前提是存在的。但是,假设是一个亏损企业或者支付款项大于企业形成的利润的话,那么这些款项(或者其中一部分)其属性可能更倾向于个人投资成本的返还,158号文继续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于理不通啊!

    所以说,158号文在法理上是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瑕疵的。

    但是,我个人还是愿意把158号文想象成一只纸老虎。其震慑作用远远大于实际征税作用,大多数税务机关还是不愿意轻易行适这一“视同”权的,而且158号文本身也是限制条件多多,纳税人很好规避。这个文件,我们只能理解为税务机关为了规范个人投资者与其投资企业“公私不分”现象的个税堵漏剂,实在没有什么太高深奥妙的道理。

    邹胜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