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年前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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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为了能够清晰表达,我们用图示解析:
如图:2011年发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但是发生了符合条件的应扣未扣支出,应在2011年扣除,所以2011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即多缴了10万*25%=2.5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抵扣。
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是-15万,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8万,可以先弥补2012年的亏损-13万,再弥补2011年亏损-8万,结余5万,即应按5万*25%交纳企业所得税,实际201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3万*25%,多缴了(13-5)*25%=2万的企业所得税.
2011年与2013年合计多缴企业所得税2.5+2=4.5万
2014年应交企业所得税42*25%-4.5=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