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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前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财税处理

孟彬 / 201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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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算清缴
  • 应扣未扣支出
  • 财税处理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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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以年前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财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以年前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财税处理

    为了能够清晰表达,我们用图示解析:

    以年前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财税处理

    如图:2011年发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但是发生了符合条件的应扣未扣支出,应在2011年扣除,所以2011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即多缴了10万*25%=2.5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抵扣。

    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是-15万,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8万,可以先弥补2012年的亏损-13万,再弥补2011年亏损-8万,结余5万,即应按5万*25%交纳企业所得税,实际201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3万*25%,多缴了(13-5)*25%=2万的企业所得税.

    2011年与2013年合计多缴企业所得税2.5+2=4.5万

    2014年应交企业所得税42*25%-4.5=6万

    孟彬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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