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增值税与视同销售
分公司如何纳税视情况而定,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要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这里边大家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你要证明你没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没有收取货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收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同时满足条件,增值税暂行条实例实施细则中的视同销售之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就有另外一种结论,即满足上述条件时不需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