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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谁才是最大的风险赢家呢?(二)

孟彬 /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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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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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公告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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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购物卡的地方性政策梳理。

    购物卡的风险分析,上期我们分析的是企业销售购物卡的财税处理,并且分析的角度是没有地方性政策前提下的普通处理,本期我们分析购物卡的涉税风险二,即购物卡的地方性政策梳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凡未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

    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八、关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期以来,各局陆续反映增值税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便于基层操作,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企业出售购物卡(或提货单)、联名卡销售成立时间确定的问题以及换购卡(折扣卡)、购物赠卡的计税依据的问题。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此对企业出售购物卡、联名卡时发票已开出,且企业已收取货款的,以购物卡(或提货单)、联名卡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以销售购物卡、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五)以销售购物卡、提货卡、储值卡、一卡通等价值型提货凭证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售卡时实际收款金额确定销售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二、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或开具发票)的当天。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有价凭证。

    二、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项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孟彬提示】关于购物卡的税收问题,关注地方性政策,无地方性政策的可按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孟彬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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