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中的"两方当事人"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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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当事人如何理解?元素的说法对不对,欢迎大家讨论。
和一个朋友在群里讨论了一个这个问题:
案例:a、b作为共同买方向c购房,签订了合同,对于a,b来说印花税怎么缴纳?
观点一:a、b应分别按合同总价缴纳印花税。
观点二:a、b应按所占份额占合同的比例分摊缴纳印花税。
简述:假设房屋销售合同价格是100万,a按份占有30%,b按份占有70%。
观点一即:a、b分别按100万贴花完税。
观点二即:a按30万贴花、b按70万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很多人据此认为,a、b应当分别按100万贴花完税。
但,这种说法真的正确吗?
我想关键还是要看这种要看暂行条例第八条是不是对这种情况的规定。
元素说税:
暂行条例第八条实际是对凭证两方当事人以上如何贴花进行了规定,即出现了两个以上纳税人如何处理的问题。然而,在判断是否出现多个纳税人的条件上,关键是看“方”,而非“个”,即一方当事人为一个纳税人,并非一个当事人为一个纳税人。
结合上述案例,如果a、b均要按100万贴花,显然不正确。比如现在的互联网众筹项目,合同一方可能多达几十人,难道要交几十遍印花税?a、b作为共同买方向c购房,虽然a、b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其具有同样的买方义务(仅是针对具体份额和价款有所区别),在这种情况下,a、b实际只是一方(即买方)。因此,元素认为:a、b应共同按100万元贴花。至于分摊的问题,虽无明文规定,但对应相关权责,应按二人具体份额比例进行分摊。
两方当事人如何理解?元素的说法对不对,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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