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刷新我们的财税观
历史的车轮,已经滚入21世纪十几年了,但我们的财税观,仍然滞留在一百多年以前,这是一个民族的悲哀,也是一个时代永远无法抹去的耻辱。
在这片古老的热土上,税只是老百姓给予抽象之国家的贡献,财只是国家对老百姓的恩赐。而且,税之去向,费之形迹,一切的一切,都在遮蔽中,都在混沌中,都在扭曲中,犹抱琵琶半遮面……
一
税,对国家而言,是一种收入,一种索取,但对国民而言,则是一种收入的减少,一种利益的牺牲。唯一可以说得通的是,国民给国家交税,是为了换取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为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就单个国民而言,既不可能独自生产,也不值得独自生产,因此,也就不愿独自生产。
根本说来,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在收益上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意味着,一些国民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国民对它的消费,典型的有国防、公安司法以及制度等方面公共产品。又如义务教育、公共福利事业等。而非排他性是指,某些国民对这一产品的利用,不会排斥另一些国民对它的利用。因此,委托政府生产,也是一种国民不得不的一种“必要的选择”。
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这一特性,国家的产生也就有了现实的理由。国民将自己的一些利益,诸如财产分出一部分,让渡给国家,并不是因为国家多么高尚和伟大,也不是因为国家是什么精灵神明,完全是国民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为了自己的福祉与利益。坦率地说,国家不过是国民实现自己人生理想的工具而已,是一种不得不的“必要的选择”。而且,毋庸置疑,在国家与国民的关系中,国民是当然的“主”,国家只能是从属的“次”,国家与国民之间的主次关系是天然的自发的,任何美丽的说辞和理由都无法辩驳。国民是“主”意味着,权为民所赋,也即国家的最高权力以及最高税权都应该由每个国民完全平等地执掌,最高权力及最高税权的合法性来源于国民同意和认可的多少,具体说,来源于同意和认可的公民之多少。显然,同意和认可的公民人数越多,最高权力以及最高税权的民意基础就越坚实,也就越具有合法性。反之,民意基础就越薄弱,越不具有合法性。自然,缺乏合法性前提的最高权力以及最高税权,也就无法保证国民与国家之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
因此,正常国家诞生之日,也就是国家与国民之间这种主次关系确立之时。税作为国家与国民之间原初契约的核心内容,是国民用来交换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价款。问题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缔结的原初契约,有自由与不自由之区别,有野蛮与文明之区别。因此,也就有自由的强制与不自由的强制之别。自由的强制显然距离自由最近,不自由的强制距离自由最远。而且,人类历史冷酷地告诉我们,古今中外,国家与国民之间缔结的原初契约,绝大多数是野蛮的、血腥的、不自由的强制,自由的、文明的强制,只是近代才发生的。
但这并不能否认税之成为“税”的本质,税是国民用来交换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价款。正如市场上的自由交换是交易,强买强卖也是一种交易一样。换句话说,付款的多少是一回事,但并不能否认交易行为的本质。又比如,即就是城下之盟也得遵守一样,是一个道理。只是就“税”的终极目的而言,自由的、文明的交换,比强制的野蛮的交换更有助于增进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有助于促进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繁荣与进步一样,更值得追求而已。这是因为,自由是个性发展的前提,是每个国民创造性潜能被激活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常识是,每个社会要保证基本的生活秩序,强制都是必须的,税制也一样。只是文明自由的税制虽然也有强制,但这种强制却因为基于全体或多数国民的同意而更具合法性,每个国民对这种自己同意的强制之服从,也就是对自己意志的遵从,内心的异化感最小。因此,文明自由的税制也就最有助于增进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相反,野蛮强制之税制,就其本质而言,仅仅是一种暴力的威慑,极少拥有合法性的基础,更多异化感,也就最易消减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压抑每个国民的个性,进而遏制每个国民的创造性潜能,阻滞一个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遗憾的是,我们的财税观,至今仍然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不仅颠倒了国家与国民之间自然的正常的关系,而且将国家塑造成与国民争利的“利维坦”怪兽,彻底异化了国民与国家之间的正常关系,异化了税之本质。
其实,就国家的类型而言,有基于自由而缔结创建的国家,也有基于暴力血腥而缔结创建的国家,既有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一个公民执掌的国家(君主制国家),也有属于少数公民、多数公民和全体公民的国家,即寡头制的、民主制的和民主宪政的国家。无疑,唯有基于自由原则缔结创建的国家,属于多数公民或全体公民执掌国家最高权力的国家,也最接近国家创建缔结的终极目的,最有助于增进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才是最好的最值得追求的国家,文明的国家。因此,也唯有这样的国家的税制,才是最好的税制。由于财税治理的本质与原则是一样的,不过一个是收入,一个是支出而已。因此,唯有在这样的国家意义上的财,才是最好的财。唯有在这样的国家意义上的财税制度,才是人道、自由、公正、平等的财税制度,才是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交换最自然最和谐的关系,也是最优良、最值得追求的财税制度。
因此,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的财税观,才是科学理性的财税观。在这种财税观下,税也就不是国家为实现“自己”的职能,而是国家为了实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终极目的”这个职能,才能凭借“合法”的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这个工具收取公共产品生产与维护所需要的费用,而不是“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同样,也只有在这种财税观指导下的财税体制改革,才可能最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二
综上所述,以往我们所奉行的财税观,显然是极其偏狭、片面、主观的,自然也就是缺乏理性、客观性极其科学性的,也会最大限度地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财税观。如果在这种财税观指导下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定会南辕北辙,事倍功半。
科学优良的财税观,必须是有助于实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这个终极目的。具体讲,“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的帕累托原则,当是一切财税治理包括改革必须始终如一坚持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任何组织,未经同意,都无权基于或真实或虚幻的“大多数人利益”名义,伤害少数国民,哪怕是一个国民的利益,特别是为了所谓“大多数人的经济利益”而牺牲国民的政治利益。
悲哀的是,中国建国以来的财税观,无不把“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作为财税治理的唯一原则,最高的原则。而且,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财税改革,几乎都是用这一原则来指导的。其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则是这种财税改革观最主要的理论推手。结果可想而知,基于这种财税观的财税改革,越来越背离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已经演变成少数人剥夺大多数人的理论借口,也成为一些部门以经济利益为借口,剥夺全体国民或少数国民政治权利的挡箭牌。
岂不知,“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奉行是有严格前提的。如果国家与国民、少数国民与大多数国民之间的利益没有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况下,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高举这一旗帜,唯有在国家与国民、少数国民与大多数国民之间的利益发生了根本性、实质性的冲突、不可以两全的情况下,才能够谨慎地启用“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原则”这一原则,而且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对受伤害者给予基本满意的补偿。
可以说,几十年来由于无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这个终极目的,不思“最大多数人最大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不仅一次又一次地伤害了少数国民的利益,侵害了这些少数国民的财税权利,而且,长时段看,也伤害了每个国民的利益,侵害了每个国民基本的财税权利,致使整个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以及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利益陷入分裂、冲突的境地,贫富悬殊的矛盾越来越大、心灵精神的裂痕越来越明显,社会治理的风险也积累得越来越多。由此可见,仅此言之,也亟待刷新我们的财税观。
问题是,全社会至今尚未从这个角度彻底反思我们的财税观,而且还一如既往地在这个显然错误的轨道上继续滑行,不思悔改,一意孤行。如果不尽快反思,迷途知返,恐怕会因财税问题而引发系列的灾难。著名学者朱学勤先生说,税务官是比蒸汽机危险一千倍的革命家,不小心可能一语成谶。这无疑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也是笔者最不愿看到的结果。
三
如果说无视财税终极目的,背离每个国民福祉总量是我们亟待改造和刷新的财税观的话,无视财税治理的人道自由原则,则是我们又一个亟待刷新的财税观。
人道自由原则意味着,科学优良的财税观,必须将“把人当人看”、“使人成为人”,也就是将“把纳税人当人看”、“使纳税人成为人”原则贯穿财税治理与改革的全过程。
“把纳税人当人看”就是要真心地敬畏尊重纳税人在财税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就是说,在国家征多少税,向谁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包括如何用税,向谁用税,用多少税等等关涉纳税人基本权利的问题上,至少应征得大多数纳税人的同意,最好能征得全体纳税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不仅“未经同意不得征税和用税”,而且对纳税人而言,“未经同意也不得交税”。如此看,一切关于税负高低以及“谁负”的争论,无疑都是枝节性的,意义不大的,都会因为“未经同意不得征税原则”的缺位而显得毫无意义。质言之,一切重大涉税事宜,都应按照全体纳税人的意志决策,不应由少数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偏好代为做主。
进一步说,“使纳税人成为人”就是要给予纳税人充分的创获财富的自由,要让纳税人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和意愿决策,国家或者官员不能单方面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偏好干预纳税人的决策,扭曲市场行为,更不能直接插手市场竞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给国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包括物质形态的或精神形态的,有形的或无形的;维护公共资源,包括自然的或人为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如何搭建维护好国民创获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公共平台,为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做好制度性的保障工作。
其实,在自由的理念下,平等、法治、限度当是自由财税观的应有内涵。平等意味着,每个纳税人,每个国民在财税治理体系中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任何国民都应该在财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应享有高于其他国民的财税特权。法治意味着,所有的财税法律,都应该直接或间接地汇集反应至少是大多数国民的财税意志,任何国民任何组织,都无权根据自己的偏好为民做主,把自己的偏好和意志强加给哪怕是一个国民的身上。限度意味着,国家只要能存在和发展,就不应该限制国民创获财富的自由,特别是财税自由,就应尽可能多地给予国民自由。具体说,如果国家收一个单位的税就能存在的话,就不要收二个单位的税去扩大自己的权力。毕竟,财富放在私人手里的效率要高于放在政府的手里。当然,除非国民大多数或全体同意让国家和政府生产或供给更多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因为这是每个国民的自由。至于做出这一决定后的实际代价和效果,当是另一个问题,无须赘述。
当然,在自由人道的大旗下,财税治理要实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还必须拥有民主宪政制的保障,如果没有民主宪政制,自由人道的财税治理,也不过限于理论探讨而已。就是说,唯有民主宪政制是实现自由人道税制终极目的的基本途径。因为唯有民主制可以最大化地汇聚国民的财税意志,解决财税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民意基础问题,包括周期性对财税权力的监督制衡以及过程监督问题。唯有宪政制可以防止民主制下的“多数暴政”问题,通过给财税权力设定刚性的“红线”,防止财税权力对少数人以及大多数人权利的侵害。
当然,每个国民的经济自由,也就是财产自由以及财税思想自由问题也不可忽视,这些同属于每个国民的基本权利,是天赋的自然的,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论以什么理由都无权剥夺。试想,每个国民如果没有财产自由和财税思想自由,自由人道的财税体制何以拥有坚实的物质与精神基础。
四
坦率地说,自由人道虽是科学优良财税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但却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遗憾的是,主宰当下财税治理的原则,不仅对自由人道原则噤若寒蝉,对公正原则也只是选择性理解和使用。
众所周知,公正原则是一切社会治理,包括财税治理的根本原则。公正是指平等的利害相交换,也即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公正原则之重要,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亚当·斯密也说得更明白:“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而公正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遗憾的是,我们讲财税公正平等的时候,只是讲国民之间、或者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与平等,很少或者讳言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问题。事实上,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问题,才最为根本最重要,真正涉及财税治理的基本结构与基础,才是一切科学优良的财税观,必须直面的核心问题,本质问题。这一层面的公正平等问题如果不能彻底解决,优良的财税治理就根本不可能成为现实。
现实财税治理中存在的不公正与不平等现象,深究其因在于,保证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公正平等分配的前提不明确,即税权合法性的基础不牢固。众所周知,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义务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如果权力的民意基础不牢固不广泛,或者说合法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性与平等性就不可能。或者说,缺乏合法性基础的权力仅仅是强力,在这种强力保障下的利益分配,征纳税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过是一种利益转移而已。即,得到的利益,并非是权利;失去的利益,并非是义务。
可见,要保证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合法的权力,准确说合法的财税权力才是必要的前提。就是说,唯有建立民主宪政制一途,才是财税权力获取合法性之唯一正道。舍此,不是欺人,便是自欺。也只有财税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彻底解决了,才能真正保证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利害交换行为的基本公正,保证国家可以提供足够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而才可能保证国民公共需求的如愿满足,主要是物质公共需求、社会公共需求与精神公共需求的如愿满足,进而抵达人生幸福的境地。
进而言之,国家供给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该平等地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分配。但具体而言,对属于国家与国民的,或者征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应该且必须遵循完全平等原则。对于属于国家与国民之间的,或者征纳人之间的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则应该遵循比例平等原则。就是说,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越是优质,国民交的税就应该越多。反之,如果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越差,则国民交的税就应该越少。因为质优与多交税是公正平等的,符合比例平等原则;质次而少交税也是一种平等的交换,也符合比例平等的原则。唯有“质优而税少”与“质次而税多”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交换,是不公正的。
现实的无奈在于,在当下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的前提下,财税权力民意基础不广泛不坚实的问题,至今仍然困扰着中国财税治理体制的现代化转型进程。不仅国家与国民、纳税人之间的主次地位至今尚未理顺,缺乏制度性的保障。而且,国民和纳税人的主体意识也普遍淡漠,被臣民赋税文化所束缚,缺乏基本的权利意识与主人翁意识。
五
导致中国财税治理体系扭曲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原因,但财税观的落后与碎片化,则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基于传统臣民赋税文化而形成的,对权力无限膜拜盲从的思维定势,当是目前中国财税治理最值得警惕和关注的问题。
在传统臣民赋税文化境遇下,国家及其附属人员,大多被塑造成明君和精英人才的形象,老百姓则被官本位文化塑造成了盲从盲信的一群“资本”,认为“皇粮国税,古已有之”,因此就很少追问财税权力的合法性,也很少关心自己的权利,更遑论对财政权力的问责。
在现实的税文化境遇里,绝大多数国民仍然在“只有死亡与纳税不可避免”舶来口号蛊惑下,继续沉睡麻木,无视自己的天赋权利,把自己的幸福寄托在“明君”“精英”身上,官员身上。岂不知,自己的权利只有依靠自己去争取,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恩赐保护自己的权利,走向幸福之路。因为就人性而言,官员也是自利的,不可能大公无私,至少不可能恒久大公无私,只可能恒久地自利,最多只能恒久的为己利他。因此,如果没有对财税权力的有效监督,绝大多数官员,都会把本部门和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放在首选地位,把自己的偏好和意志作为决策的当然依据。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言,因为“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这就是说,国民要维护自己的财税权利,必须首先弄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遗憾的是,当前我们讲的纳税人权利,大多不过是纳税人纳税过程的具体权利,也就是如何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给政府奉献自己财富的权利。比如,税前有财会设置权、建议权、知情权等。税中有延期申报或缴款的权利、委托代理权、申请减免权、申辩权、拒绝合作权、申请听证权等。税后有保密权、申请退税权、求偿权、复议起诉权、监督检举权。具体说,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纳税者依法享有下列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等等。但这些权利,不过是为了保证政府财源的可持续性与稳妥性而已。遗憾的是,就是这些权利,国人知道的也十分有限。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实施了一项名为“在中国,纳税的感觉怎么样”的调查,共有4715人填答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2.3%的受访者了解纳税人的权益,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80%的人声称从来没行使过任何纳税人的权利,39.0%的人说自己想行使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6%的人曾经行使过,但是最终失败了。有0.3%的人甚至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纳税人,没必要去了解或行使什么权利。
不可否认,上数列举的确实是纳税人的权利,但都不过是纳税人如何高效履行输送财富的权利,根本未涉及纳税人真正的根本权利。纳税人真正的根本权利,在笔者看来,关键是国民和纳税人的主体地位权,也就是税收治理的主导权。在财税治理中,唯有纳税人才是真正的主人,居于支配地位。就是说,如何征税,按什么原则征税,征多少税,在哪个环节征税,以何种方式征税,以及如何用税,向那里用税,用多少税等等根本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应该由纳税人直接或其代表间接地决定。这才是核心的权力,最高的税权。而且,只有他们具有决定谁是代理人,代理多长时间,以及如何代理,代理到什么程度等等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当然,也包括对财税权力的最高监督权。一句话,国家的最高税权应该由全体国民和纳税人执掌,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代为做主。而且,上述诸多权利,只有升级到国家与国民这一最高层次时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
一言以蔽之,全体国民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财税立法的权利,并享有对财税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终极监督权利,以及要求财税立法、执法、司法透明与公开的权利。这些才是纳税人最重要、最根本的应该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六
之所以亟待刷新我们的财税观,是因为现行我们奉行的财税观,确实背离了人类财税治理的文明大道,无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终极目的的实现。换句话说,如果不及时刷新我们的财税观,就可能进一步背离财税治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继续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加剧我们社会的撕裂,积累更多的社会转型风险与阻力。
如何顺应世界财税治理的文明潮流,通过财税改革推进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全面转型,这无疑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重大历史与现实课题。财税历来都是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正如它是国家及其执政者的物质基础一样。如果忽视它,就得做好承受因此而汇聚的风险与损失的思想准备。但长远看,在不可阻挡的文明洪流中,主动改造和刷新我们的财税观,当是一种明智、理性的选择。
显而易见的是,刷新我们的财税观念,目的不是为了“刷新而刷新”,只是为了更好地指导、优化、改革我们的财税体制,为了使我们的财税体制尽快尽早地融入世界财税文明的主流,最大限度地接近财税治理的终极目的,从而增进我们每个国民、每个纳税人的福祉总量。因此,亟待刷新我们的财税观,也就成为一个亟待正视的时代性课题、历史性课题。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可能在全球化的洪流中,自外于人类文明,甘于长期的落后和边缘化。而中国,岂能成为人类财税文明的孤儿和弃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