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是否冲减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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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从供货方获得的“返还收入”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上述不属于平销返利的返还属于营业税收入;属于平销返利的返还是供货方对原供货价款的一种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由此可见,商业企业从供货方获得的“返还收入”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上述不属于平销返利的返还属于营业税收入;属于平销返利的返还是供货方对原供货价款的一种抵减。
由此还可见,不同的销售方式、促销方式或者结算方式对增值税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你有没有想过,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业主对施工单位的罚款或者工程款的核减,会产生进项税额呢?还是对销项税额直接做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