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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公告:保理不破租赁的发票处理

王骏 /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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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理业务
  • 租赁
  • 发票开具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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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90号公告主要是明确了融资租赁涉及的两个口径问题。

    日前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对融资租赁行业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当然不是特别的照顾,主要是明确了融资租赁涉及的两个口径问题。

    9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9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对于上述规定中的第四条如何理解,我们做简单分析。

    90号公告:保理不破租赁的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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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号公告:保理不破租赁的发票处理

    90号公告:保理不破租赁的发票处理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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