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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复杂或将成为一段时间内我国税收的积弊

邹胜 /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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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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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营改增”之后,将统一所有货物与劳务的税制。接下来,进一步统一和简并税率可能是后期增值税改革的趋势。

    1、税收优惠过多带来的问题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配合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不再一味的追求财政收入,而是以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是针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的完善支持各行业各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且成效显著。但问题也伴随而来,一方面,大量的税收优惠可能造成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的过度干预,有违税收的中性原则。另一方面,企业是否能够从这么多的税收优惠中真正得到实惠?

    相比直接降低税率,目前政府更青睐采用一些具体性税收优惠。这些优惠一些是具有时效性的,比如《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执行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这一类优惠没有绝对的延续性,执行到期后,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一些只针对部分行业,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就首先只是在部分行业实施,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次扩围;一些只针对部分区,比如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首先是在中关村科技园示范区试点,历经几年才在全国实施。因此,相比于整体降低税率可能带来的财政收入断崖式风险,这些易于调整的税收优惠更利于政府实现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但是由于其调整的频率可能过高,容易造成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纳税人的税收待遇不同。

    同时,过多的税收优惠增加了企业的涉税处理难度,特别是税务部门简政放权以后,大量税收优惠不再需要事前审批。这虽然是把主动权交到了企业手上,但是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好,用不好这些优惠政策或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在税务部门的后续核查中可能就面临税务风险:政策“红包”可能就变成了滞纳金、罚款等处罚的“陷阱”

    因此,过多的税收优惠一定都是红包吗?不一定。弄不好就是一个大坑!

    2、税率过于复杂带来的问题

    即使在经历过简并税率之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率依旧复杂。日前,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处副处长曾令琪在《中国税务报》撰文也认为:在“营改增”试点前,我国同时使用2档增值税税率,即17%的标准税率和13%的优惠税率。“营改增”试点后,又在此基础上新增了11%和6%2档税率。与国际上其他开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4档税率属于较为复杂的一种税制安排,不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这也使“营改增”之前已经存在的税率适用划分问题更加突出。

    这一点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司《关于中国电信业营改增涉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中可见一斑:意见中对于电信业合作分成涉及“有形动产租赁”和“信息技术服务”两个税目的区分问题进行很详细的区别,但依旧无法对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来文反映的经营行为进行判断,认为“需结合纳税人具体的业务模式进行判定”。而这两个税目一个税率为17%、一个为6%,税率差高达11%。这种差异一方面加大了纳税人判别业务适用税目和独立核算的难度,同时也为税企争议埋下了导火索。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讲,倘若这两者税率一致,那么从征收管理的角度,就不必进行这种严苛得近乎变态的分拆。随着经济业务的高速发展,新兴业务越来越多,业务的融合度也越来越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可能难以适应税务征管的要求,未来税企之间可能争议频发。

    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研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率”释放了什么信号?

    日前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明年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打出“组合拳”。会议表示将研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

    就目前而言,我国制造业遭遇困境,相比服务业,其增值税税率17%也较高,为了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这就不难解释中央为何要首先研究制造业降低税率的问题了。而如果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逐步统一货物与劳务税率,就更能发挥增值税的作用,避免多档税率下的争议。

    “营改增”之后,将统一所有货物与劳务的税制。接下来,进一步统一和简并税率可能是后期增值税改革的趋势。

    同时,中央可能已经将减税策略调整到更为直接的降低税率上了。相比“营改增”扩大抵扣范围和消除重复征税带来的“结构性减税”以及伴随着风险的备案类税收优惠,直接降低税率无疑是具有普济情怀的“终极大招”,毫无疑问的绝对利好。

    邹胜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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