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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要修改了!

李志远 / 2015-12-28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建造合同
  • 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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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此项修订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按计划2018年1月1日执行。

    先读三段话:

    “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方法。企业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确定恰当的完工百分比计算方法。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一致的计算方法。

    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企业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并且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是不是读出了建造合同的韵味?财政部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方面: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比如委托加工商品和工程施工项目有类似的地方,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征求意见稿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李志远点评)建造合同收入一般属于“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收入,普通商品销售一般属于“在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征求意见稿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李志远点评)这里也有一个问题,怎么理解控制权?比如建设单位控制了施工单位的服务(劳务)是否就是指合同规定了施工单位的履约义务,从而使建设单位具有了控制权?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征求意见稿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李志远点评)我认为这一作法非常科学,把形形色色的促销方式等都确认为收入,体现了合理性,达到了可比性要求。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包含可变对价的合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等。

    此项修订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按计划2018年1月1日执行。好像时间还早……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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