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零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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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保修期内提供的免费提供的维修配件不属于无偿赠送,而是作为已经完成的销售合同的一部分
保修期内免费提供的维修配件是不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不是,企业在产品保修期内提供的免费提供的维修配件不属于无偿赠送,而是作为已经完成的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并且已经就销售额缴纳了增值税,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保修时不用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材料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用的,也不须作进税额转出。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维修材料、配件,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话说回来,提供保修期内的维修配件的记账凭证总不能是一张凭证后面只附着一张出库单吧,你总要证明这张出库单上的配件是在保修期内为客户提供的吧,所以需要后附资料还需要有下列凭据来证明:
1.客户当初购买时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在合同上需要有保修期的条款;
2.客户当初购买时的发票复印件;
3.销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说明等依据,并有本企业质量负责人的确认意见,或者有第三方鉴定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总之,所附的资料要证明提供的维修服务或免费提供的配件是属于保修期内应该提供的,只有证据充分才能不用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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