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暂估的业务估不估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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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用不用估,如果也暂估计入什么科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月末货到票未到进行原材料暂估是很正常的业务处理,可是进项税额用不用估,如果也暂估计入什么科目,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财政部曾经发过一个文件,财会字[1994]31号,其中提到:
“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
但是这个文件在2015年被财会[2015]3号废掉,即使不废掉,这个文件对未取得发票的暂估交易的进项税是否进行核算,并不是明确的禁止。
其实暂估材料成本,而不暂估进项税也是不太合理的。因为,暂估入库之后,购货方已经验收,这笔交易已经符合确立的条件,仅仅是没有取得发票而已。如果价款能够明确或者可以估计,对于与交易相关的,没有取得发票相关的进项税,是符合资产的定义,应该确认为资产。
另外,从企业管理层面考虑,与供货商对账需要准确的核算往来款项,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但是一笔采购业务的信息完整性是完善企业管理的需求。所以进项税额还是暂估比较合适,这样更符合企业管理的要求,并且,财务的处理不能与企业业务脱离,暂估进项税的意义在于使应付账款核算更全面。
至于暂估的进项税额计入什么科目,可以参照会计准则解释5号(征求意见稿)关于待抵扣进项税金的核算:
“对于增值税待抵扣金额,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所以在“其他应收款”下增设“暂估进项税”进行核算比较合适。
当然,暂估进项税只是个人观点,上面就是暂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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