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在年底出没的"纸老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又到年底了,请各企业注意收欠啦。
要不然,借款股东很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依据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征收个税。
但是,大家仔细看下就会发觉财税[2003]158号文其实是很容易破解的:158号文对可征税的借款是有限制的,一个是时间限制(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一个是用途限制(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两条是对借款是否计征个税的决定性条件:如果股东在年度终了前先归还,待年度终了后再借款或者只要举出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证据,那么税务机关可能就很难依据158号文进行征税了。
目前已经有很多专家对此进行了政策提醒,大家一定要记得处理。
但是,如果你认为这项工作只会出现在年底,那就大错特错啦!!
虽然,财税[2003]158号文只规定了的纳税年度终了时的个税处理。但在另外一个文件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发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其中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这意味着,只要是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投资者借款,都存在被征收个税的风险,并非只限于年底。
个人投资者借款避免被征个税,其实并不困难,只要企业能够加强资金的有效管理,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期收回。但部分解读过分宣传年度的个人借款处理使得大家忽略了这一事项的系统性风险需要一直关注,绝非一劳永逸。
请大家一定要认真了解相关政策,不要让“纸老虎”变成真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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