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税起征点"谈财税从业者的自我修养
援引有关媒体的报道:日前,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提高起征点丝毫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可能把现在的不公平变成更大的不公平,也背离了个税改革的方向。
施正文举例:“扣除三险一金以后,现在3500元以下不征。假定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的人,在扣除3500元后,对1500元征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45元。假设现在把3500元提高到6000元,那么工资薪金为5000元的人不需要缴45元的税。但对于月收入为9万元的人,起征点为3500元时,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86500元,适用45%的最高税率,应纳税额为25420元(86500×45%-13505)。提高到6000元的起征点时,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84000元(90000减去6000),适用税率不变,应纳税额为24295元(84000×45%-13505)。这样在提高起征点到6000元后,月入90000元的人的应纳税额比起征点为3000元时少缴了1125元。你说提高起征点后谁更受益?哪个少缴的税多?”
施正文认为,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提高起征点后收入越高的人少缴的税越多,在分配调节上会起反作用。同时,现在的起征点仅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对于没有工资收入的人会非常的不合理。而且起征点的规定不单单是一个数字,和我们的税率结构还有很大关系。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不考虑个人和家庭因素单纯说提高起征点,会造成更大的不公。不仅不能真正解决低收入群体税负重的问题,而且对低收入人群会更不合理。
元素说税:
这一观点见诸报道后,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不少财税界人士对施教授理论中的“起征点”展开了口诛笔伐。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比如:假设某一税费的起征点是5000元,那么5000元以下不纳税,而超过5000元,哪怕只有5001元,都需要全额纳税。
而我们常讲的3500元,其实叫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等规定的一个定额费用。也就是说无论你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多少,这部分费用都从中减除。
比如:你的工资在3500元以下(含3500元)扣除3500元后,所得小于(等于)0,则不纳税;你的工资在3500元以上,就仅对超过3500元的部分征税。
(注:上述计算仅为举例,其他扣除项目如社会保险费等未纳入考虑)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中的3500元减除标准与起征点存在很大差异。起征点虽然作为一种坊间误读在社会中存在,但作为专业人士就不太应该了。
平心而论,施教授的观点,元素是赞同的:在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的设计下,一味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确实会出现高收入人群比低收入人群更加收益的情况。也就是说国家税款总体减少了,但真正需要政策倾斜的低收入高负担人群的负担减少还不如高收入人群。这一点,施教授已做详细的举例计算,元素不再赘述,只是补充: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后,还可能使高收入人群适用税率发生变化,如原来实用45%税率的,提高后适用35%税率,税收负担减少明显。大规模提高减除费用后,国家收入减少明显,但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实现财富二次分配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单一提高减除费用的措施并不是个税改革的长久之计。
回到“起征点”上,元素推测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施教授一时口误、二是相关媒体在报道时误带入了自己不专业的称谓。
究其于观点的负面影响,到底是“瑕不掩瑜”还是“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各位看官见仁见智。
只是,这作为财税从业者特别是一些知名的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应该谨慎措词,避免出现媒体在报道中的误解;各类媒体也应该加强对于财税知识的培训,避免出现对大众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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