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泣吧!资本公积
自打《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发布后,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平息过。一场又一场的“撕逼”大战,周遭上演,梦里依稀慈母泪,城头变幻大王旗。
前两天我在微信公号中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百合网”的股票溢价增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点评。这则微信公共号信息引起了财多多永大战士王伟明帅哥的高度关注。伟明也跟我在微信中做了交流,他说他遇见了一则奇葩案例,也是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后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去转增股本的问题,当地税务机关坚持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税函【1998】289号文所称的股票溢价仅仅是指沪深两市公募发行股票产生的溢价收入,而肯定不包括定向增发这种类型,新三板的股票属于定向增发,不是公募发行。此前我们已经讨论过,很多税务机关会将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排除在198和289的不征税范围之外,视为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伟明帅哥的这个案例,向新三板这样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不适用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溢价增资的范围又一次被无情地缩小了。当然,这样对198、289号文的缩小解释其实并没有充足的税法依据,估计只是当地办税人员的个别理解。
2015年11月26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闪亮登场,总局不仅就这个文件发布了官方解读稿,还以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的名义做了答记者问。总局把这个公告及相关政策看的很重。
80号公告提到: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80号公告没有废止198和289号文,但是却对116号文的有关规定做了细化。当然,80号公告显然也不愿意直接做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直接的意思表示,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一时半还肯定不会善罢甘休或者偃旗息鼓,资本市场的实战远远比我们这样“税收主义”者空洞的笔头论战要更加丰富,一切皆有可能。
再看看80号公告解决了伟明帅哥的问题没有,解决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那么我们之前讨论的百合网的案例也是顺理成章的了。可是80号公告又带来新问题了。你看!你看!税务的脸偷偷地在改变。
本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大部分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少量的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这少量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又有一部分极少量的属于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我国,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都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可以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分为三类:
第一类、属于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类企业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股票溢价增资转增股本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8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
第二类、不属于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但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8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中没有被征税条款排除,搞不好就要有税务机关依据字面含义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我早上还看见有人在我的新浪博客留言,国家是要鼓励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者挂牌,因此对不上市也不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转增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这肯定是个别人的个别意见,感谢你们这么伟大的想象力。
第三类、仅仅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从198、289号文的字面解释,其资本溢价增资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争议暂不讨论)。参考80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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