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地税户处置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问题
有人提问:A企业为纯地税户,经营范围不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现处置一台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成交金额不足三万元,该项收入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据我了解,有些地方的做法是:如果对方不需要发票,因其为纯地税户,国税局无法监控到这笔交易,所以征不到税;如果对方需要发票,企业需要到国税窗口申请代开,这时窗口会为其做个临时纳税人登记,然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3%)*2%”征收增值税,并未让其享受月销售额三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争议
起初,我并未意识到这么做有什么问题。不过有朋友反对,认为对这种情况征税是错误的,应当退还。反对者的理由大致有:按次纳税的规定仅适用个人,不适用企业;月销售额三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并未排除纯地税户处置固定资产收入。
三、相关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该规定,纯地税户偶然发生了一笔处置固定资产收入,应当参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该规定,如果该企业当月仅发生一笔成交金额不足三万元的处置固定资产收入,那么理应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3.根据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月销售额(不含税)包含四个部分:应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纯地税户处置不足三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财税〔2014〕71号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过另一点需要澄清:按次纳税并非个人专属条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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