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形式审查or实质审查?
一、问题
有国税同行咨询这么一个问题:有人到窗口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提供了公司向其承租汽车的租车合同,约定公司每年向其支付租金25万。这辆汽车原价也就十几万,因此租金约定明显不符合市场价。这种情况下,可否拒绝其代开申请?
我想起了L师傅给讲过的一个故事。几年前,有个农民大叔过来申请代开发票,内容是出售玉米秸秆,L师傅看完合同琢磨了一下,根据金额和数量推断,这一亩地要产出几万斤秸秆啊!L师傅就这么问了农民大叔一句,大叔掉头就离开了大厅……
二、分析及结论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所涉业务真实性的审查义务,是限于形式审查还是可以实质审查。我刚参加税务工作时,也从事过发票代开岗位,该问题算是老生常谈了,现在将其相关规定简要梳理如下。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中,明确代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包括: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上述第2项材料,实质上是代开申请人对业务真实性的承诺,暗含的意思是:若材料虚假,申请人承担相应后果。
国税函[2004]1024号接着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审核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从该表述似乎可以推出,税务机关对业务真实性的审查仅限于对相关材料“核对一致”,也就是形式审查。但结论并非如此简单。
国税函[2004]1024号在“违规责任”部分规定:第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条对应了前述分析,申请人承担用虚假材料骗取代开发票的责任。第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什么是“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少征税款”?根据代开发票系统的设置,代开环节想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是不可能的。那么答案或许是,代开人员没有尽到合理的业务真实性审查,导致发票开出去,受票方得以多列支成本费用从而少交税款。
当然,笔者承认,该解读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而且,让窗口代开人员承担所有业务的实质审查责任,远远不现实。这是一个“度”的问题,就是实质审查义务及于何种限度才算“合理”。这在某些地方性文件的规定中可以加以借鉴。比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对于申请代开金额较大或有明显疑点的,应提交税源管理环节调查核实后再行代开。也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正常人的生活经验,能够判断出“明显疑点”,就要加以重视,就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绝不能轻率地开出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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