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是最大的"税收任务"
“国家宪法日”,之前叫“法制宣传日”,是纪念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日子。按理来说,法制宣传都开展三十多年了,法治思维、法治观念应该深入人心了,而且最近不少单位应该都在忙着提交“六五普法工作总结”。值此重大节日,笔者从新疆瑞成房地产诉新疆地税稽查局一案的二审判决书切入,再唠唠关于税收法定的一点拙见。
瑞成案除了可以作为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的经典判决,以及从中揣摩法院对国税总局护犊子行为所持的态度,还可以捕捉到实践中的另一重要信息:税收任务与税收法定的张力。
在判决书中有这么两段话:
“被上诉人瑞成房产公司答辩称……我方之所以未足额缴纳上述税款,是因为我方正常申报时,我方的税务登记部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地税局称其当年征税任务已完成,为了“压库”,让我们在次年即2011年再申报缴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地税局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我分局管户瑞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我局原因造成税款2329213、50元未及时入库。”
从人情角度来看,沙依巴克区地税局的确“够爷们儿”:我当年税收任务完成了,是我让他明年再交的,咱敢作敢当,瑞成是无辜的,有啥事儿冲我来!不过,从税收法定的角度来看,沙依巴克区地税局的做法无疑是违规的:该不该征、按多少征、啥时候征,都是法律说了算的,税务局无权决定。然而,从税收任务的角度看,沙依巴克区地税局又是无奈的:当年的税收任务超额完成了,明年的任务可能更重了……
由此来看,税收任务似乎是作为税收法定悖论的存在,而且在事关税务干部薪酬的绩效考核中,这类任务都是最为关键的指标。不过,再丰满的理想也无法脱离骨感的现实:活儿总要干啊、干部总要激励啊、不考核怠工怎么办啊……
不妨把税收任务做另一层理解:淡化其刚性,扩充其内容。比如,将其仅作为一个指导性的预测和计划,在“依法征收”的前提下来考核是否完成任务。从根本上看,税收的多寡取决于经济基础。若经济繁荣、税源充足,自然容易征税;若经济萧条、税源枯竭,上哪儿征税去?如果做到了“依法应收尽收”,即便是没有达到事先预测和计划的数据,也不能认为是未完成任务。简言之,贯彻“税收法定”才是最大的“税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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