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新能源汽车及其补贴的涉税分析

徐战成 / 2015-12-03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新能源汽车
  • 车辆购置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能源汽车普及度越来越高,相应的涉税问题与大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一、问题

    今天有朋友咨询:汽车生产商向经销商销售新能源汽车,价格为8万元/辆,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价格为10万元/辆,而经销商可从政府部门获得补贴4万元/辆。问:经销商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时,是按照10万元还是6万元?如果按照6万元开票,会不会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

    二、分析

    新能源汽车普及度越来越高,相应的涉税问题与大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文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按照不同税种简要梳理如下:

    1.车购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2014年第53号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消费税

    根据现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新能源汽车不属于条例所称的“小汽车”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增值税

    新能源汽车补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简称“国补”)和地方财政补贴(简称“地补”)。“国补”拨付给生产商,“地补”一般拨付给生产商和经销商。但不管形式上的拨付对象是谁,实质上的补贴对象都是“消费者”,即消费者购车时只需支付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差额。

    因此,对于案例中的经销商来说,其开票金额应为10万元,而非6万元。对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消费者来说,可按照10万元的票载进项税额认证抵扣。

    对于取得的4万元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交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消费者来说,取得的这4万元财政性补贴,是作为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这是一个可以琢磨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等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补”和“地补”都可以靠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过,如果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该项补贴不属于可以自主支配款项,享受时即用尽,而且还要从车价中剔除自己支付的部分,单独就补贴部分纳税调增。因此,考虑到仅仅享受了4年(税法折旧年限)时间价值的蝇头小利,却换来了繁琐的纳税调整,似乎不太划算,企业还是将其作为征税收入比较清爽

    5.个人所得税

    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的相应补贴款,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不交个人所得税

    徐战成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