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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为境外个人代开发票的风险

徐战成 /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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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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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文观点争议较大,仅代表个人

    一、业务描述

    A为美国专家,为中国企业B提供咨询服务,约定收取专家咨询费5万元。B携带A的护照(复印件)、咨询服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到B的主管国税局以A的名义申请代开发票。在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地税关税费后,国税窗口为其代开出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

    ——经与同行交流类似业务,不少地方都是采取这种操作模式。

    二、相关规定

    (一)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项: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三、分析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该项业务应该走的流程是:服务接收方B按照6%的适用税率为A代扣代缴增值税,然后按照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抵扣。国税局不应为这种业务代开发票。

    四、问题与回应

    (一)境外个人亲自前来申请代开发票,能开吗?

    你又不是他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满183天是否视为居民个人申请代开发票?

    183天是根据国际税收协定、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条款,与增值税无关。

    (三)没有发票,企业怎么入账?

    发票不是唯一合法凭证,合同、缴款书、换开的完税证,也可以入账。

    (四)按照3%征收率代开与按照6%税率扣缴,哪个对企业更划算?

    假设不考虑个税等地税的相关税费,该企业也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按照3%征收率代开发票,50000/(1+3%)*3%=1456.31元增值税不能抵扣,只能按支出全额5万元税前扣除,影响(理论上减掉)所得税50000*25%=12500元;按照6%税率扣缴增值税,50000/(1+6%)*6%=2830.19元可以抵扣,50000-2830.19=47169.81元可以税前扣除,影响(理论上减掉)所得税47169.81*25%=11792.45元,加上增值税2830.19元,共影响(理论上减掉)税款14622.64元。14622.64>12500,显然后者更划算。

    因为按3%征收率不能抵扣,按6%税率可以抵扣,其实采用后一种方式,整体上看,国家少收了,境外个人到手的少了,只对企业有利……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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