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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向个人融资的两个涉税问题

徐战成 /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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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融资
  • 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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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两个现实问题:未取得发票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司法解释和税法关于利率规定的差异

    第一,未取得发票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只要借贷满足真实、合法、有效、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了借款合同、未超出关联债资比限额,都可以税前扣除,并未要求必须提供发票。当然,这需要企业提供发票之外的其他相关凭证加以证明。

    第二,司法解释和税法关于利率规定的差异。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护的利率上限是24%,而税法认可的税前扣除上限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按照高利率先支付,但超出的部分在纳税时需要做调增处理。那么问题来了,企业按高利率向个人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它是按照实际支付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在这个犄角旮旯里,是不是吃了两口......。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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