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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纳税评估

徐战成 /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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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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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评估是一种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征收手段,在行政法上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这几天调离了纳税评估岗位。今天写点感想,算是对前期工作的一个小结。

    回顾自己参与过的评估案件、接触过的纳税人,其中一个深刻的印象,就是大家对于纳税评估缺少正确的认识。有的纳税人接到约谈电话,很是紧张,迫不及待请托各种关系,打听自己到底出了什么大事;有的纳税人则丝毫不当回事儿,自认为财务和经营完全没问题,或者自己有能力“摆平”各种问题。那么,如何认识纳税评估?

    根据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作为一项制度化税收征管手段,已经在探索和不断完善中运行了十年。这十年中,纳税评估对于督促企业风险防范、防止国家税源流失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这十年也是充满争议的十年,各地做法迥异。究其原因,大致存在两个主要的理解分歧:

    第一,纳税评估在行政法上属于何种行政行为?

    第二,纳税评估的完整内容究竟涵盖哪些环节?

    在笔者的实际工作中,一般是评估人员根据相关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案头分析,归纳疑点,通过约谈和政策辅导、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作出判断,对前期归纳的疑点进行印证或者排除,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申报补税,以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纳成本,规避执法和减少纳税人违法风险。它是给纳税人提供一次自我纠错的机会,是一种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征收手段,在行政法上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事实上,如果纳税人经过约谈和政策辅导,及时进行自我纠错,按照规定自查补税,评估部门(管理局)一般不会予以处罚,仅加收相应滞纳金。但如果发现纳税人偷逃抗骗,则移送稽查部门(稽查局)处理。一旦案件进入稽查程序,意味着查实后很可能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此,如果企业被选为评估对象,不必过于惊慌,但必须认真对待,把握好这次自我纠错的机会,争取让非故意性申报错误问题消化在评估环节,因为移交稽查很可能意味着处罚,而处罚对于纳税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罚款的金额和裁量范围较大,从应补税款的50%到5倍;其次,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影响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再次,作为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影响股价。如今年年初,金轮股份因被税务机关处罚3万元而被取消高新,披露后股价大幅波动;最后,处罚作为一个污点,不能开具“清白的”纳税证明,进而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行为。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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