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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马上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50万元存货,我能否低价销售了?

郝守勇 /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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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账务处理
  • 增值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低价销售了,是否被税务局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然后核定计税销售额?

    疑问一

    企业马上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50万元存货,我能否低价销售了?

    答复

    可以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万元

    疑问二

    低价销售了,是否被税务局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然后核定计税销售额?

    答复

    对于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参考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项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价出售。

    参考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参考三:

    四川省国税局在《增值税问题解释之四》(川国税函发[1997]2号):

    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

    答:

    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它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按低于成本价或进行降价销售商品,均属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除此之外,对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执行。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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