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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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例如,2020年初,受vid-19影响,王先生1至6月未能找到工作。7月份找到工作并实际上班,月薪金6000元。8月份,所在单位预扣王先生7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上半年累计减除费用30 000元(=6×5000)。具体填写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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