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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我企业取得支付109万元的房租,发票备注栏未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能否抵扣增值税?能否税前扣除?

郝守勇 /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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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房地产财税
  • 税前扣除
  • 涉税风险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企业取得支付109万元的房租,发票备注栏未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目前已经认证抵扣了。

    疑问

    我企业取得支付109万元的房租,发票备注栏未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目前已经认证抵扣了。

    请问:

    能否税前扣除?增值税抵扣了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复

    建议让出租方重新开具正确的房租发票,否则存在增值税不得抵扣的风险,而且企业所得税没法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参考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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