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作何修改
2020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12号), 对《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作了修改。其行次由5行增加到11行。列不变,项目有调整。第1列由“资产原值”调整为“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第2列、第3列、第4列在“折旧”后面加上“摊销”。
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作为第4行、第5行。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分别填报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摊销)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注意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2行或第4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7行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第8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注意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进行一次性扣除政策且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本表第7行填报,不在本行填报。 第9行、第10行分别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财税〔2020〕31号等文件规定,分别填报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摊销)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7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例如,某企业2018年7月在海南投资,2020年3月31日,购置单位价值600万元的设备一台并投入使用。企业规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同时,购买电子设备5万元、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10万元。假设折旧年限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折旧计算如下: 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年折旧额=600÷10=60(万元)。季度折旧额=60÷4=15(万元)。
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年折旧额=600÷6=100(万元)。季度折旧额=100÷4=25(万元)。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电子设备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年折旧额=5÷3=16 666.67(元)。季度折旧额=16 666.67÷4=4 166.67(元)。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年折旧额=10÷5=2(万元)。季度折旧额=2÷4=0.5(万元)。
相关数据填入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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