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对套期会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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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39并未禁止主体在所得税影响损益时对所得税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动进行套期。
DTT IGAAP 2012 IFRS9 P356:
2.7.3对所得税的套期
IAS39并未禁止主体在所得税影响损益时对所得税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动进行套期。但是,IAS 32:AG12明确所得税并非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因为其非合同权利或义务。因此,在进行套期时所得税是非金融项目。对金融项目的套期存在更多限制,因为主体只能对所有风险的整体或仅仅对外汇风险进行指定。所得税将随着用于计税的相应净收益的变化而发生变动,因此很可能难以实现套期会计,因为需要对衍生工具的名义金额进行持续调整以便与主体净收益的应税部分保持一致。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往往过于复杂从而难以实现套期。
在某些情况下,净收益的变动可能较容易确定,例如,拥有有限数量的交易、资产和负债的特殊目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指定一项衍生套期工具作为对将影响损益的所得税现金流量变动的套期。
正如所有现金流量套期一样,IAS 39并未明确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街生工具利得和损失应在何处列报。对此的一般惯例及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有帮助的做法是,将衍生工具套期影响列报于综合收益表内其进行套期的项目的同一项下。因此,虽然套期利得或损失显然并非《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IAS 12)所定义的所得税,但是可以认为,将主体签订的作为所得税负债套期的衍生工具的影响纳入综合收益表内的所得税项目是恰当的。
如果主体选择将与被指定的所得税套期衍生工具相关的衍生利得或损失在所得税项目中列报,该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在各期间一贯地运用。而且,应在附注中就归属于套期利得/损失的金额作适当的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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