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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征收率由3%降至1%/月不超10万元(或季度不超30万)免征增值税/部分行业免征增值税

郝守勇 /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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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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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案例一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五金经营部,增值税属于月报,3月份由于疫情影响,不含税销售额不大,仅仅20万元。

    新政前:

    3月份应纳增值税=20万元*3%=0.6万元

    新政后:

    3月份应纳增值税=20万元*1%=0.2万元

    参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国务院决定: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案例二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食品经营部,增值税属于月报,3月份由于疫情影响,不含税销售额不大,仅仅9万元。

    3月份应纳增值税=0万元

    参考: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三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餐饮酒店,增值税属于月报,3月份由于疫情影响,主要以外卖为主,不含税销售额不大,仅仅16万元。

    3月份应纳增值税=0万元

    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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