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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稍不注意,导致带来企业所得税25万元的税务风险!

郝守勇 /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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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企业所得税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取得租金收入,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的纳税义务?看看2种情况!

    案  例

    企业2018年11月份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租赁期限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年租金109万元(含9%增值税),合同约定: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09万元。

    2018年11月份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9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万元

    2019年度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100万元

    分  析

    上述账务处理从会计上来讲是对的,但是提醒大家,虽然100万元租金收入会计上需要确认在2019年度,但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在2018年度。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结  果

    由于会计人员在次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未做纳税调增100万元处理,漏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带来了涉税风险

    提  醒

    取得租金收入,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的纳税义务?看看2种情况!

    情况一

    对于租金没有跨年度的:

    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情况二

    对于租金跨年度的而且提前一次性收取的:

    既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纳税人有了选择确认收入实现的权利。

    政  策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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