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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外出旅游给员工买的防晒太阳帽计入“劳动保护费”?大错而特错!

郝守勇 / 20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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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保护费
  • 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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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  例

    某公司国庆节组织员工外出郊游,节前给员工购买防晒太阳帽、太阳伞等保护用品,会计是这样入账的: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12000元

      贷:银行存款            12000元

    提醒:

    防晒太阳帽计入“劳动保护费”是大错而特错!以上支出属于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性消费,即便是会计计入了企业费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何为劳保费?

    1、劳动保护,是要求特定岗位员工必须在工作期间使用的用品,具有特定性,用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2、为了旅游而给员工购买防晒太阳帽、太阳伞等保护用品,虽然也起到保护作用,但是不属于在工作期间使用的、也非特定岗位员工使用的物品,因此不属于劳动保护用品。

    劳保费与福利费?

    1、专岗专用、为工作而发放的用品支出就是劳保费;

    而提高职工生活质量、具有普遍性的各种福利补贴支出就是福利费!

    2、劳保费只能指实物,而福利费则不限于实物;

    3、劳保费允许抵扣增值税,而福利费不得抵扣增值税;

    劳保费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第十五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第五十四条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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