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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税吧]虚开发票等几个问题

一叶税舟 /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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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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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组织内训,本身是提高单位整体素质的一个途径,并且一般比参加外部的培训效果要好的多。内训邀请名师培训,是正常现象。

    但是,如果一个制定和实施某种政策的机构,需要外部的老师来培训自身的政策应用,只能说这样的机构已经很有问题了!这不是管理上的思路有问题,就是制定的政策与实际脱离很多,或者基层的执行能力出了问题。实际就是整体的执行力出现了问题。

    社会中介、专业结构或者专业岗位等任职或从事的研究高手自然有之,值得尊重和讨教,特别是跨界的研究者是需要尊重的,也有必要引入进行跨界的培训,开拓视野。但现在有一种不太恰当的倾向是有害的,就是执法推向社会服务,是比较可怕的执法让位~

     

    增值税虚开骗税不可能绝迹。为啥呢?除了总是存在的边界划分不清等因素外,我觉得最主要的还是,打击总是处于事后,被发现的或许仅仅是冰山一角,总体获利还是远大于可能的代价,于是乎,这个圈子会永远存在。

    对于打击成效,无论如何吹嘘,底线需要保留:

    只能说得到有效遏制,打击嚣张气焰,有所收敛等等形容词,但不能说连根拔起等肯定性语言表达,否则会让人在暗地里鄙视~

     

    税法上的虚开自然也是属于虚开,没有给予否定的道理。

    至于是否追究刑事犯罪的虚开必须按照按刑法来。

    两者的意境规范不一,处罚也就不一。

    处罚上,一般刑事虚开可以“吸收”税法虚开,但刑事不追究的虚开不等于税法也随同不予追究。

     

    今天突然发现有许多人在发劳务派遣虚开被查多发的文章,感觉不是这个行业的问题,而是筹划的问题。

    根据观察,有一个潜在的规律,一旦某种避税方式被追捧为热门时,过一段时间,会成为虚开善后处理的热门。

    这是否也可以成为产业链?前期筹划逃避税,教唆虚开发票;后期介入虚开等涉税事务“消灾”救火。

    如此循环,业务不断,市场兴旺。

     

    评估这个东西,弹性确实很大,看具体的执行任务。

    明星评估是个估值问题,明星估值是难说的话题,潜力很难判断,比如打压的明星,估值究竟如何计算?或许外部因打压更有利,或许真的已经境过迁移。

    对此的判断,一时很难说清楚究竟,只能等待时间的判断。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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