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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

何广涛 /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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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 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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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税负,尤其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税负,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在项目合作经营过程中,控制增值税税负是一个双方经常提到的课题。笔者认为,增值税税负,尤其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税负,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为什么这样讲?

     

    1、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项税额是业主在招标时给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是建筑企业购买生产资料时额外支付的。税额是独立于损益计算体系之外的。

    例1  某建筑企业中标一项一般计税工程含税价109万元,建筑企业完成此项工程支付成本费用86万元,其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

    例1中项目的税负率为(9-6)÷(109÷1.09)=3%

    再看两种极端情形:

    例2  延例1  建筑企业取得普票,成本费用为8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0)÷(109÷1.09)=9%

    例3  延例1  建筑企业取得专票,成本费用为90万元,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10)÷(109÷1.09)=-1%

    由上可知,只要某项目的不含税成本费用为一定,无论该项目进项税额为多少,均只影响「税负率」的变化,而不影响项目的利润。

     

    2、从资金占用的角度看,增值税的纳税期间多为月,进销项只要不在一个月,肯定会影响对应月度的税负。项目建设的备料以及施工期间,进项多销项少,而尾款收取期间,则会出现销项多进项少。

    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甚至同一项目不同施工阶段,其税负率都不会一致,因此税负率也不具备可比性。

     

    3、从纳税主体看,增值税是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纳税主体,尽管建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是由各工程项目应纳税额组成的,但这个组成过程不仅仅是「加法」,也有可能是「减法」。

    也就是说,甲项目的留抵税额可以抵减乙项目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公司的纳税现金流出。

     

    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大幅度提高以后,为建筑企业控制「税负」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103元自产货物,开具普票享受免税政策,B公司对外销售218元建筑服务。

    A应纳税额0元,B应纳税额18元,税务机关收税18元,A利润103元,B利润97元。

    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A公司享受小微可以将应纳税额变为收入的特性,把B公司的利润(体现为进项税额3元变成成本)转移给了A公司,又控制了B公司的「税负」。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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