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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4月1日后,10%的增值税扣除率仍然存在,看看适用的行业和要求吧!

郝守勇 / 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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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除率
  • 增值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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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4月1日后,10%的增值税扣除率仍然存在,看看适用的行业和要求吧!

    疑问

    好多会计问我,4月1日后,10%的增值税扣除率还有吗?

    答复

    4月1日后,10%的增值税扣除率仍然存在,看看适用的行业和要求吧!

    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

    提醒

    1.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

    比如:

    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3.参与加计扣除的必须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购进农产品。

    4.加计扣除的时间是生产领用环节,而不是购进环节。购进环节无法确认使用对象,也就无法确认是否加计扣除。

    5.加计扣除1%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99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100元

         贷:原材料—农产品10000元

    6.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第8a栏反映。

    提醒:4月1日后,10%的增值税扣除率仍然存在,看看适用的行业和要求吧!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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