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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特殊人群的个税 其实也是牵动很多人的心

王骏 / 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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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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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具体实施方式来看,各省可以百花齐放,有的规定减征比例、有的规定减征定额。有的规定税基减免,有的规定税额减免。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对残疾孤老烈属特定人群所得和灾害损失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授权。具体可以参阅该条第一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财税浪子点评:一项特别的授权

    1、该项授权的对象是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五个计划单列市也应执行所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比如,厦门市就应该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而不能自行一套。另外,省级人民政府不宜转授权给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办公厅等相关部门。

    2、授权的范围是确定两项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的具体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体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做出规定。从具体实施方式来看,各省可以百花齐放,有的规定减征比例、有的规定减征定额。有的规定税基减免,有的规定税额减免。比如,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第一个根据上述授权做出立法反馈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9年1月7日内政发〔2019〕3号)就是采取了税额比例减免。笔者通过互联网查询,浙江省已经以财政厅的名义公开征求意见,将来也会以省政府名义明确残疾孤老烈属的个税减征事项。

    3、应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对应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互间是本级关系,不是同级关系,相关语词表述不规范。在环境保护税等立法中也存在类似不规范的现象。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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