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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核定的个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何广涛 /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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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地经营
  • 核定征收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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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建安企业跨省异地施工,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说明这是项目地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从事建安业的个人在异地工作期间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异地核定的个税

    2、以上图为例,某外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尽管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但项目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税务部门依照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以该公司当期预缴增值税779251.46元为基础,按照0.4%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3117.01元。

    3、该公司如果要避免被核定征收该笔个税,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税务部门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已经被核定征收的情况下,该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就已被核定征收部分重复征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

    「一、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会计核算方面,该笔被核定征收的个税,本质上属于人工费用,可以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科目,也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6、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政策依据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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