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后一个季度应该关注的个税问题
1、关于2018年10月日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扣除基本减除费用费用的问题。对单位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3500/月执行,并适用老的税率表。也就是说,只要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发放工资,无论其发放的是哪一个月的工资都是按照5000扣除。
2、2018年之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汇算清缴问题,仍然是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3、在计算2018年最后一个季度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时,除了可以按照规定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以外,还可以如此前一样减除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扣除这个名词是新的,但是其对应的扣除内容是旧有的,延续了过去的规定。
4、部分涉外人员适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不再适用。
5、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四季度按照日历年度包含三个月,如果实际经营期不足三个月,应该按照实际经营期扣除。
6、2018年最后一个季度实际支付的劳务报酬仍按修改前的税法操作。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加征十成。
7、2018年实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然是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部分企业尚未发放2017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发放的,按照9号文的方法计算适用新的税率表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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