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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何广涛 / 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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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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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建安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那么,建安公司在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与建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如公司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建筑工人等,他们自建安企业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建安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做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笔者认为,如果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合同」、「临时用工协议」、「季节用工协议」等形式用工,甚至用工但未签订合同,只要企业与之存在事实的任职、受雇关系,此类人员应比照正式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2、如果建安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那么,建安公司在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劳务公司在向工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跨省异地施工的,如果项目地税务机关随工程进度附征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则劳务公司无需再做扣缴明细申报。

    3、如果建安企业与工人之间存在非公司制的承包人(班组长),而且工人工资是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再由后者向工人支付,则需要注意:

    (1)无论承包人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他们所从事的都是经营活动,应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建安企业对「经营所得」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向工人支付工资时,应当代扣代缴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提醒:编造虚假工资表(如每人每月不超过3500或者5000元),或者不做扣缴申报,均存在涉税风险

    (3)建安企业应当与承包人签订班组用工协议,至少要明确两件事,一是工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由承包人负责代扣代缴;二是承包人应当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向建安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4)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建安企业对承包人的支出,属于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如果承包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建安企业应取得其自开或代开发票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承包人为自然人,除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以外,也应向建安企业提供其代开的发票。

    (5)建安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时,除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之外,还要附班组用工协议、工程计量单据、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以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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