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7月1日后,预付卡税前扣除凭证该如何准备?
为什么又提起这个事呢?主要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下发后,结合“28号公告”再梳理一下,预付卡该如何准备税前扣除凭证及相关资料。
1、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简称53号公告”文件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售卡方应当按照“53号公告”有关规定应当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根据“28号公告”规定,预付卡税前扣除的“外部凭证”包括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内部凭证包括企业自制费用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还需附以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比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以及不同用途下的凭据(比如:用于集体福利时员工签收单、用于招待时的情况说明、用于采购时的结算小票等)。
总 结
以上是没有考虑特殊情况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前提下,建议纳税人在作预付卡税前扣除时要索取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关资料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而不是按“28号公告”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最后吃亏的可能是企业,毕竟“发票”是税前扣除依据中最重要的,同时也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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