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的理解能力太差,还是你太佶屈聱牙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整体上看,第九条说的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对应的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支出,对方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应提供什么样的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前半句说的是,对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此处的发票,从开具方式上看,既包括自开也包括代开;从表现形式上看,既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从类型上看,既包括增值税发票,也包括其他普通发票。
第九条后半句的理解颇为困难,困难就困难在于一句话有两个「或者」一个「及」。
理解1: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种理解的意思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以及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既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可以用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供购买方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存在的问题是,如果是这样,购买方将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可供抵扣,而且,可以想见,一定是所有人都用收款凭证而不会有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此规定等于不规定。
当然还有一个小问题:是「代开的发票+内部凭证」Or「收款凭证+内部凭证」,还是「代开的发票」Or「收款凭证+内部凭证」?
理解2: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种理解的意思是,除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的自然人外,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应当向购买方提供发票供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种理解存在的问题是,无法解释「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也就是说,既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都要去代开发票,那「载明收款单位名称」的收款凭证还有什么用呢?
各位亲,您觉得应该是哪种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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