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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哥金融增值税问答06

王骏 /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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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增值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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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值得说明的是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允许持券人行权转换为发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持券人实际行权,上市公司的股东就会让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金融增值税问题】(六)对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如何确认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国财税浪子:增值税不采用计税基础的概念,计税基础的概念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本问题是某税务局征集的纳税人或者税务干部提出的实际问题。我们推测,提问人可能是认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都会涉及金融商品转让,由于金融商品转让计算增值税需要用卖出价扣减买入价,因此需要考虑卖出价与买入价如何确定。

    这里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问题是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在持券人行权环节是否可以理解为持券人卖出债券(持有债券代表债权)同时取得股票作为对价。以可转换债券为例,我认为,此时持有者的债权灭失,转化为股权,并不存在金融商品转让中卖出债券(有价证券)的情形。对于上述三类债券,我们需要站在融资方和投资方各自角度去分析是否存在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如果不存在后续的如何计税也就无从谈起。

    值得说明的是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允许持券人行权转换为发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持券人实际行权,上市公司的股东就会让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站在股东的角度发生了有价证券转让,这个时候其实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实际操作时,还会要求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设定信托,待行权时将信托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交还给行权人。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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