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风雨五十年(一)
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最终消费环节承担全额税款的一种间接税。因其各流转环节所征税款具有传导性,体现税收中性特点,成为被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的影响较为广泛的税种。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引入增值税,至今已仅五十年,在此特殊时期,作为一个见证者之一,写一点增值税的事儿,以示纪念。
一、增值税的起源
现代税种的设立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以显示其正当性;开征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能够被民众所接受。否则,易引起社会的动荡。
现行增值税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一般认为,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 S Adams)于1917年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 Taxation of Business)报告中首先较为完整地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指出对营业毛利(销售额—进货额)课税比对利润(所得额)课税要好得多。虽然美国学者首先提出了增值额征税的概念,美国政府却没有推行增值税制度,而是不断完善以“所得额”为主要征税对象的所得税制度。这可能与其有较为完善的金融结算体系和税收治理能力有关,或者说认为所得税更具有彻底的增值理念而成为当前世界上少数没有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之一。
1954年,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积极推动法国增值税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由于增值税存在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优越性,相对比所得税税基更有稳定性,逐步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在34个OECD成员国中有33个国家征收了增值税。当然,各国和地区在具体名称和征收模式上结合自身实际有所不同。
二、我国增值税的发展
我国自1949年建国开始就建立了一套税收制度,但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发展过程。增值税的引进和推行是在改革开发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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