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这几个案例有规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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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继续探讨不允许抵扣的情形。
增值税抵扣:这几个案例有规律可循
2017年10月25日,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在秦皇岛市为河北中翰钧正税务师事务所做《案例解析增值税抵扣与会计处理》专题讲座。
本次培训的核心是增值税的抵扣要件。
一方面是增值税抵扣的形式要件,主要是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凭证等多种形式。比如有的税务机关就认为,抵扣方如果去的开票方未按发票编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允许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再比如,营改增以后税务当局对增值税发票涉及的发票右下角备注栏提出了很多的合规性要求,这些如何理解。还有就是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异常凭证走逃失联等问题。
另一方面是增值税抵扣的内容要件。在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中,绝大多数是可以抵扣的,只有税法明确禁止抵扣的项目才限制抵扣。围绕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继续探讨不允许抵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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