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会计忒任性,购买硬盘的费用竟然也全额抵减了增值税
案例介绍
今年7月份某一般纳税人公司的办公室购买了一个硬盘用于电脑更换,金额4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的会计竟然也填在纳税申报表中全额抵减了当期增值税额,最终被税务局列入异常,并补缴了少交的增值税。
这名会计的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硬盘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400元
贷:库存现金400元
(2)抵减增值税
真是大错而特错!无知的会计!任性的会计!
涉税提醒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金税盘、报税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2)公司购买的硬盘、打印机、电脑等不属于专用设备,属于通用设备不得抵减增值税;
(3)购买的专用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减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减;
(4)支付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取得发票为普通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增值税;
纳税疑问
问题:
我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想改为抵减增值税该怎么处理?
回复:
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已抵扣的税额,同时在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抵减的数额。
政策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
(1)金税盘零售价格降为200元;税控盘零售价格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降为100元。
(2)技术维护服务费,每户每年每套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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