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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14:控制权的转移 碧桂园的兴奋点

王骏 / 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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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请看收入会计准则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这一条大气磅礴,言简意赅,内涵无穷。比如前一段时间非常热闹的一个话题,碧桂园控股8月22日公布的中期业绩指出,碧桂园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提前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其实也就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根据该准则,碧桂园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本集团根据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义务的条件,按投入法计量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这一点算不算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呢,在商品的建造过程中客户能不能主导其使用并从中获取全部收益呢?目前来看,争议很大。我个人意见,还是属于客户取得控制权。对于控制权的评估应该主要着眼于客户角度,而不是收入方的角度。控制权中的主导使用应该包括三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自己使用、一种可能是允许他人使用,还有一种可能是限制他人使用。对于在建房产,已经客户预定,具有单独识别的特性,开发商只能依据合约进行建造,谈不上使用,但是可以限制任何第三方使用。

    修订前的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理解本条控制权的转移,可以同时结合准则第十三条加以判断,即,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另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如何理解资产的控制权也有相关的提示。控制意味着可以防止其他主体主导资产的使用或者获得资产所产生的利益的能力。资产的利益可以通过诸如下列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取潜在的现金流量(现金流入或者现金流出的减少):①使用该资产以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包括公共服务);②使用该资产以提升其他资产的价值;③使用该资产以清偿负债或减少费用;④出售或交换该资产;⑤将该资产作为贷款抵押品;⑥持有该资产。

    中国财税浪子:该条实际上就是修订后收入准则发布后大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称的识别客户合同,但是在理解本条内容时一定要避免一个误区,该条不是讲什么时间可以确认客户合同收入,因此不宜将本条内容与修订前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去对比。这一条规定的内容是讲什么样的合同才可以纳入到我们收入准则的模型中来考虑。千万不要理解为符合这五个条件就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了。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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